以案说险-向买卖银行卡说不
文章作者:南安农村商业银行文章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5日
近年来,不少人办理银行账户用于买卖、出租、出借账户,为他人从事电信诈骗、洗钱、逃税、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最后因买卖银行卡罪被拘留判刑入罪,留下人生污点。
一、案例简介
小西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家庭条件一般,父母能给的生活费较少。反观小西的舍友家庭条件就都比较好,平时出门聚会、购物时都较为大方,小西经常被人请客不好意思,但又没钱回请感到很苦恼。偶然间,听同学说起开立网店需要买几张银行卡用于刷单使用,并承诺一张银行卡给予200块钱的报酬,若有网银将追加100块钱的报酬。因法律意识淡薄,小西欣然应允,将自己新办理的银行卡及网银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同学,而后同学用该卡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过渡资金,不久后被抓,而小西也因为银行卡买卖罪被依法拘留6个月。
二、案情剖析
该生用自己新开立的银行卡出售给同学用于洗钱犯罪触犯了法律法规,承担民事、刑事责任。该生对于买卖银行卡所承担的责任还处于不了解的状态,被蝇头小利诱惑,认为只是空卡没钱,卖掉也无所谓。但是殊不知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点来诱导他人共同犯罪。买卖银行卡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诈骗不仅要承担经济责任、民事责任,严重的更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三、风险防范
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价值观,不因攀比面子问题过度消费;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等账户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已经销户的银行卡,应及时毁损后再妥善丢弃;按照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积极配合确认开立账户的合理性与真实用途,并根据需要配合开展身份核实。使用本人证件办理银行卡,预留电话、地址信息必须为本人的,真实有效,方便银行及时联系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