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文章作者:福清汇通农商行01文章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5日

证券代码:872386        证券简称:汇通银行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关联方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贷款金额1599万元,以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房产作抵押,原审批执行利率为7.056%;新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贷款金额2470万元,以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房产作抵押,原审批执行利率为7.056%;福州江威贸易有限公司,贷款金额4500万元,以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房产作抵押,原审批执行利率为7.056%。公司拟按现行贷款利率执行政策,将原给予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新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州江威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利率均由7.056%调整为5.76%,同时,在核定贷款期限内,授权我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贷款利率调整事宜,且贷款执行利率需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

2、公司关联方福州江威贸易有限公司,授信金额4500万元,利率7.056%,按季收息,期限核定至2028年2月20日。该笔贷款以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房产作抵押,并以股东李吓尾、原法定代表人何财玉、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陈桂朝提供保证。现因福州江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拟解除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何财玉作为福州江威贸易有限公司贷款4500万元的保证人,同时继续以股东李吓尾和现股东铂盛企业管理(福建)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陈沁语、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陈桂朝为保证人,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表决审议情况

1、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命财回避表决。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25层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25层

注册资本:3336万元

主营业务:在福州市五四路155号规划范围内建造、出售、出租综合楼;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日用品、服装服饰、皮革制品、家用电器、汽车配件、塑料制品的批发。

法定代表人(如适用):陈桂朝

控股股东:新天地(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陈桂朝

关联关系: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是公司主要股东福州新德利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新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新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25层2501单元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25层2501单元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主营业务:对房地产、交通运输、信息技术、能源、酒店、娱乐行业的投资,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如适用):陈桂朝

控股股东: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陈桂朝

关联关系:新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主要股东福州新德利投资有限公司的控制股东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福州江威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七层08室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七层08室

注册资本:3350万元

主营业务:代购代销: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普通机械、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首饰)、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如适用):陈沁语

控股股东:李吓尾

实际控制人:李吓尾

关联关系:福州江威贸易有限公司是公司主要股东福州新德利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新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定价情况

(一)定价依据

按公司现行贷款利率执行,且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 

(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此次关联交易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关联方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贷款金额1599万元,以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房产作抵押,原审批执行利率为7.056%;新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贷款金额2470万元,以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房产作抵押,原审批执行利率为7.056%;福州江威贸易有限公司,贷款金额4500万元,以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房产作抵押,原审批执行利率为7.056%。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拟按现行贷款利率执行政策,将原给予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新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州江威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利率均由7.056%调整为5.76%

2、公司关联方福州江威贸易有限公司,授信金额4500万元,利率7.056%,按季收息,期限核定至2028年2月20日。该笔贷款以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房产作抵押,并以股东李吓尾、原法定代表人何财玉、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陈桂朝提供保证。现因福州江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拟解除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何财玉作为福州江威贸易有限公司贷款4500万元的保证人,同时继续以股东李吓尾和现股东铂盛企业管理(福建)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陈沁语、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陈桂朝为保证人,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关联交易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不会对公司其他股东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关联交易存在的风险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

(三)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